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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种类有哪些:一是票据本身的伪造,也叫狭义上的票据伪造;一是票据签名的伪造,也叫广义上的票据伪造。票据本身的伪造如伪造发票人的签名或盗...
票据伪造种类有哪些:一是票据本身的伪造,也叫狭义上的票据伪造;一是票据签名的伪造,也叫广义上的票据伪造。票据本身的伪造如伪造发票人的签名或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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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保证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对票据金额的全部进行的保证为全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进行的保证为部分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部分保证。 (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指一人所为的保证;共同保证,指二人以上共同进行的保证。 (3)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前者是指保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的保证;后者是指不记载保证文句,仅有保证人签章的保证。在我国记载“保证”文句是绝对记载事项,因此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保证的效力。 (4)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前者指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保证;后者指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在我国只有单纯保证,即使保证人附有条件,也视为未记载,按照单纯保证发生效力。 1、我国《》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以外的人担当。汇票保证的,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2、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例如,物证有可能被伪造,证人可能说了假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
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其目的在于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二者所针对的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明显不同。也就是他们有着这些区别,所以他们也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签章是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的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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