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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竞业协议无效可以看是否满足下列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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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具体根据以下四个方面来判断: 一、是否存在合意,也就是是否在劳动合同上有竞业禁止约定或者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如果都没有,仅仅凭借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上的竞业禁止条款。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否合理。超过两年的部分按照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当然了,不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基于类似a轮b轮等融资协议约定的,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 三、限制主体的范围,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例如一些并不涉及敏感岗位的人员,对于他们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 四、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低于的部分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足,但一般法院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综上四点,来先看看你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风险提示: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用人单位需要区分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
1、协议主体错误。 2、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 3、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是指狭义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限带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 2.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 3.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无效。 4.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认为,补偿费的标准应当与职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持乎。 5.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6.竞业限制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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