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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下列情形下可申请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法定的事由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请人民法院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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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和《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的规定,能够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仅为两类,一是公司的债权人,二是公司股东。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公司职工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的,可不予受理。 3、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该企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有较浓的政策因素,司法实践中,涉及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些纠纷可以参照《公司法》的规定,但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质上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范畴,而且清算属于意在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重大事项,加之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结构、运行模式等均不同于公司,故对申请强制清算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案件原则上不宜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受理。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和《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的规定,能够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仅为两类,一是公司的债权人,二是公司股东。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公司职工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的,可不予受理。 3、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该企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有较浓的政策因素,司法实践中,涉及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些纠纷可以参照《公司法》的规定,但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质上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范畴,而且清算属于意在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重大事项,加之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结构、运行模式等均不同于公司,故对申请强制清算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案件原则上不宜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受理。
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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