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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片开荒征地补偿费归属于集体,由集体分配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
开荒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开荒地的使用权归开荒人,如果拥有使用权,可以补办承包证。 农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后才能取得承包权,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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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青苗和地上附属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属物的所有者或实际的管理者,青苗的树木和附属物的实际残值也同时归所有者。 一、农村征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如何计算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1、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3、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该条第二款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必须1、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等农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2、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3、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以上几条限制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因此这个批准只是批准该行为。但是根据上面提到的,土地以出租方式流转不会涉及到该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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