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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使用假币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22-03-18
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使用,是将假 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此外,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的,均成立使用假币罪。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是,使用假币是否以对方不明知是假币为前提答案应是肯定的。因此,向知情的人交付假币、伪造的共犯人之间分配假币、向知情的人出售假币等,都不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需要研究的另一问题是,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察看时,是否使用如为了与对方签订合同,将假币给对方察看,以证明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我们认为,使用应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直接置于流通的行为,故该行为不是使用(但可能构成持有假币罪)。成立本罪还要求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 2.本罪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需要研究的是持有假币罪的主观要件。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问题是,以单纯收藏为目的而持有假币的行为,是否成立持有假币罪或者说,应否将“以使用为目的”作为持有假币罪的主观要件我们的初步看法是,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币应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行为人收藏数额较大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并达到数额较大要求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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