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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
使用假币罪的四个要件: 1、主观要件: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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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素: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国家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二、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货币,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使用伪造货币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知道是伪造货币,仍然非法使用。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伪造货币持有、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财产。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起点数量规定,以“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作为认定标准。未达到上述起点数额的,即使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认为构成本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使用,如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有使用假币肯定是不涉嫌刑事犯罪的,持有使用假币是故意的,这样的话就扰乱了我国的货币管理制度,并且这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可是,刑事案件中辩护词的写法也并不单纯的针对持有使用假币的这种犯罪行为,个人认为,不具备法律常识的人根本写不好辩护词。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使用伪币的行为危害或已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即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持有和使用,如被他人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持有或保管,在出售商品、经济交易等活动中误收伪造的货币后,不知不觉持有或使用等,没有本罪故意的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知乎,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认,也就是说,完全知道所持有的货币,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就是说,对于伪造的货币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虽然使用的货币不能完全确定是伪造的,但是知道可能是伪造的。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能因走私、伪造、销售、购买、运输、金融人员购买、用假币换取真正的货币等罪行而故意犯罪。否则,不是本罪。另外,知道别人有伪造的货币,代替收藏,对别人是本罪的故意,对收藏家没有实际的支配和控制力,故意的内容是帮助别人隐瞒赃物,构成犯罪的,应该隐瞒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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