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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1、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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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的补偿的处理原则】,解除收养关系费用是可以主张对方给的。 一、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尚未成年,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的补偿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 1、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你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2、但是如果是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但如果是生父母蓄意破坏合法收养关系而致使养父母被迫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仍有权要求生父母补偿其抚养子女的费用。 二、有关抚养费的最终具体数额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养子女在收养期间的实际花费、生父母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1、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成年养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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