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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认为,夫妻关系是天然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同的财产,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自的份额。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在“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因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3、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那夫妻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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