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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效力。私了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认为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 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签...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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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所以,工伤赔偿是可以私下签订赔偿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劳动仲裁。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私人工伤赔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既然定性为民事合同,那么对其效力的认定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52条、53条、54条分别规定了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其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或者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导致合同的可撤销、可变更”。而就工伤私了协议来说,当事人一方反悔要求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也是私了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等情形。对此应该分类处理: (1)已经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评定,达成工伤私了协议。这种情形之一,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是确定的,而并非不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知悉工伤认定的结论和劳动能力等级,且对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标准了解的情况下,作出工伤私了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承认其法律效力。也许有人会提出,这种情况下工伤私了协议的达成存在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急需工伤待遇费、工伤诉讼程序冗繁而逼迫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达成协议,存在趁人之危的嫌疑。须知,法律所规定的平等地位为机会平等,而非实质平等,只要用人单位不存在欺诈、胁迫劳动者的情形就应当认定私了协议的作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工伤诉讼程序的冗繁对当事人双方都是一样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合同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 有鉴于在仲裁实务中,对私了协议的反悔以劳动者居多,建议用人单位在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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