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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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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因此,除《条例》第五条法定免税外,《条例》第六条就是通常所称的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就是企业生产经营亏损,且纳税困难的; 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企业财务报表; (2)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果属于公司的房产是必须要缴纳的。如果是租赁的,由出租方缴纳。
房产税如何计算: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2%)。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使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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