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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承担机制

2024-11-22
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承担主题包括以下两点: 1. 公司设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司正在设立过程中,但尚未设立登记,且不能确定公司是否必然能够成立或不能成立的状态。 参照公司设立失败的有关原理,在此情况下,公司发起人之间仍然属于合伙法律关系。因此,发起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公司明确不能成立,则由发起人按设立失败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公司仍然未能明确是否能够成立,也应按设立失败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如果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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