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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应注意的相关事项: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临时、辅助或替代岗位;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参加...
第 1,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享有和其他劳动者一样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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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优势大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实施,可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在劳务派遣现象集中的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长期在一线岗位从事主体工作的工人是劳务派遣的主体。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导致用工单位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由于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随意克扣其正常工资与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随时“裁员”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第1,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根据《》享有和其他劳动者一样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协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该支付经济补偿的,派遣单位同样需依法支付。《劳动合同法》强调了派遣单位的以下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2,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金及事故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但劳务派遣协议可以这些事项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社会保险金及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均作了约定。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社会保险金及工伤事故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如果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约定,这些义务均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第3,用工单位应履行相应义务。《劳动合同法》将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称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要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优势大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实施,可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在劳务派遣现象集中的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长期在一线岗位从事主体工作的工人是劳务派遣的主体。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导致用工单位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由于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随意克扣其正常工资与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随时“裁员”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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