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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厂房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厂房土地的补偿...
被拆迁人对于补偿不满意想与拆迁方协调一个满意的补偿,时间长了就叫钉子户了。 现在对于钉子户拆迁方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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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而此种不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法律赋予了武器应付这种情况。然而,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不应该让被拆迁人最终演变成钉子户。在拆迁方违法的情况下,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此种情况下。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原本不该存在的钉子户、行政复议法中还设置了大量法规,这些都是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条款,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被拆迁人漫天要价的情况下,拆迁方也是有办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可以得到强制执行的、诉讼等常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而言,被拆迁人不肯搬迁,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都是对赔偿价格不满。”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基于拆迁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但也不排除部分被拆迁人想借拆迁大发横财而狮子大开口,不肯接受拆迁方合法合理的报价:“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更不要说,除了复议,钉子户更是无从形成,还有上访等非常规却有效的维权路径可供被拆迁人选择。可以说,被拆迁人完全没有必要沦为钉子户;而在被拆迁人狮子大开口的情况下,拆迁方也并不是束手就擒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为何屡屡出现实际上,法律并未设有钉子户的存在空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此外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给付。 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担全部抚养费的,如果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即使达成上述孩子抚养协议,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在孩子成年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难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征收是现代社会中一项常见但又容易遭受非议的制度。但在中国,征收往往是和暴力、群体性事件等词汇联系在一起。既然征收如此可恶,为什么中国宪法中要规定此项制度?事实上,征收并不仅仅是中国独有,而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项制度。究其本意来说,征收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本不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变为国家所有,同时又给予私人补偿的一种制度。 那么,为什么需要征收制度?一个最简单的回答是,为了公共利益。就像我国《宪法》第十条所说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这样的回答并不让人满意,这是因为:宪法只是规定国家“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而不是说国家“应当”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换句话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选择征收或者征用,同时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一个最为形象的例子就是:建设高速公路时所需要的土地是国家以征收的方式获得,那为什么建设高速公路所必需的建筑材料——钢筋、柏油等,却是在市场上以商品买卖的方式获得?同样是公共利益,同样的一个建设工程,为什么对不同的商品要素要采用不同的获得形式?征收是属于强制性获得,而一般商品买卖却是以自愿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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