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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区分举报和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举报制度和投诉制度。劳动者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可以向劳动...
如有拖欠,又无合理说明或直接拒绝发放工资的,可与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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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公安机关立案范围,即便是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也应当先由劳动部门立案并移交后才能处理。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聘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三)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比如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工人休假等。;(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绝支付加班工资、拒绝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六)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责任由农民工承担等;(七)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提供虚假信息等;(8)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可以匿名举报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局行政部门会处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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