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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的诉讼应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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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从上面两个法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中第五种情况:“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所以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其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为原告的。
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不在此规定的范围内,其他组织都是不包括的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的诉讼应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具体包括下列几种: (1)依法登记并领取的个人独资企业; (2)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3)依法登记并领取我国营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7)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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