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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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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的诉讼应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具体包括下列几种: (1)依法登记并领取的个人独资企业; (2)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3)依法登记并领取我国营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7)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体检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资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体检,不得阻挠。询问或者体检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搜罗证据时,能够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到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准许,能够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置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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