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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律文书有驳回起诉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书;公民起诉状;立案审批表;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等机...
行政诉讼文书包括:行政赔偿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申诉书,行政上诉书,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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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律文书种类有:(一)授权委托书;(二)证人出庭申请书;(三)反诉状;(四)民事起诉状;(五)民事判决书;(六)民事调解书;(七)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驳回支付令申请用等);(八)不公开审理申请书;(九)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十)执行异议申请书;(十一)支付令申请书;(十二)证据保全申请书;(十三)债务人破产申请书;(十四)债权人破产申请书;(十五)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十六)延期执行申请书;(十七)选民资格案件起诉状。
行政诉讼的起诉书需载明原告的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被告的名称、其负责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主要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的名称和来源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有11条: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些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第十九条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因房地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被移送案件按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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