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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特点是具有被动性,另外补充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
行政复议呈现新的特点:一是行政复议案件类型呈多样化。行政复议案件类型涉及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治安处罚、环保处罚、政府信息公开等类型。二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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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信息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行政复议的特点有(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1.行政复议的主要复议对象为申请主体提出的关于行政行为中有争议的部分以及部分民事争议事项。 2.行政复议会以具体的行政行为为审查的直接对象。 3.行政复议要以其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合法性来作为复议的标准。 4.行政复议的主要复议形式为书面的形式,其申请人为相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就是相关的行政主体。 5.行政复议的处理机关是相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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