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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财产的人可以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应当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非营利性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其他以公益...
1、共同债务人不能作为担保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承担担保的,需要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担保人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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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为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因此,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可撤销的担保仅限于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设定的担保。只有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财产被设定物权担保,才会使担保债权人获得原本没有的就该破产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他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物权担保的,与破产公平清偿无关,不在可撤销行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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