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要评估被执行人房产,而被执行人拒不开门,法院可以破门而入,并以妨害公务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只能查封,而不能...
要评估被执行人房产,而被执行人拒不开门,法院可以破门而入,并以妨害公务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只能查封,而不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规定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从程序上给予了救济的渠道。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都是由政府聘请的,在评估结果上即便是进行复核或者申请鉴定结果也不会相差太多。被拆迁人要在知道补偿不合理后,积极的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提高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得知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鉴定后,被征收入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或者未对复核结果申请鉴定的,视同对评估结果或者复核结果无异议。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1人已浏览
562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9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