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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
领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1)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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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30周岁。
1、孤儿监护人同意 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 2、确定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3、办理收养登记 达成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当事人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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