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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宅基地...
发生了继承事实的,有权。 继承份额:有遗嘱的,按有效遗嘱,无遗嘱的,由配偶、父母、子女继承。继承人可协商,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分,但与被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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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伴去世后,留下了一套公产房屋。就是这套房屋引起了继母女之间的一场纠纷。女儿认为自己始终未脱离和父亲一起生活,故应继续承租父亲的房屋,而继母也认为自己有权承租该房,由此双方对簿公堂。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牵扯再婚老年人居住权益的纠纷经审理后,一审判决由身为配偶的继母继续承租讼争房屋。 1987年,刘某父亲的单位分配了一套位于南开区鞍山西道的企业产房屋,刘某的父亲为承租人,并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由刘某一家人居住。 1994年,刘某到北京工作,户籍、住所均不在本市。刘某在回津探望其父时就居住在父亲家的小间住房内。1998年,刘某的父亲与郑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两人就在刘某父亲承租的房屋内居住,但郑某的户籍不在该房内。今年7月,刘某父亲病故,而其身后留下的公产房,却使得郑某和刘某间产生纠纷。 郑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称被告刘某在办完其父亲的丧事后就要求承租由其父亲承租的房屋,而郑某认为自己与被告刘某的父亲是合法夫妻,且共同生活8年之久,她当然为讼争之房的承租人,故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为讼争之房的承租人。 被告刘某辩称,她是父亲的独生女,一直与父亲共同生活,讼争之房是她父亲单位分配的住房,父女俩共同居住至今。她虽然在北京工作,但经常往返京津两地,始终未脱离与父亲一起共同生活。自父亲单位分房至今,讼争房屋内始终留有她自用房屋一间,内置她自有的各种生活用品。 讼争房屋是她与父亲共同生活多年的住所,原告虽然与其父为夫妻关系,但系老年人再婚,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两人婚姻关系已破裂,只是未办理离婚手续,而且原告的户籍及住所都不在讼争房屋内,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对这起纠纷进行审理后认为,讼争之房是刘某父亲承租的由单位经管的企业产房屋,并与单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合法有效。现房屋承租人病故,由于原告与原承租人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相关规定,原告符合继续承租讼争之房的条件,故讼争之房应由原告继续承租。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坐落在南开区鞍山西道的房屋由原告承租;判决生效后10日内,原告与房屋经管企业办理房屋承租的相关手续。
只要后老伴和父亲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就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民法典》第1049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只要后老伴和父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就是合法夫妻,就受法律保护。而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后老伴是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每月养老金领取比例: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高低,与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有关.此外,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和个人帐户记帐利率也对养老金待遇产生影响。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固定不变的吗不是。根据的规定,只要您按规定年限连续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即可每月领取养老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有权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整机制,正常性调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这就意味着在退休后的日子里,您的养老金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后,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中断,也可以个人继承投保(转为个体),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继续参保的,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原参保期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按社保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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