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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设立计划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领取《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四)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提供的健康检查。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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