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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对人口与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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