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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逃避纳税,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1)纳税人欺诈,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纳税,金额在5万元以上,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后,不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5年内逃避纳税,受到刑事处罚或税务机关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逃避纳税避纳税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占各税种应纳总额的30%以上的义务部分,(30%以上)逃避纳税款,已经被处罚5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一、什么是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在实践中一般是怎么认定逃税罪的呢?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逃税罪违反了国家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破坏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不再作立法具体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复杂的实际情况作司法解释并作出适时调整。多次逃税数额较大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修正案还规定,对逃税,竟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处罚的除外。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过失造成欠税、漏税的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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