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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 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如果养父母和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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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本无血缘关系,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它是一种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规定。由于养父母和养子女间双方是法律上确认的拟制的直系血亲,具有同自然血亲一样的法律效力,因而是不宜结婚的。
《婚姻法》的父母和子女规定如下: 1、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未履行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2、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帮助和保护父母。未履行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婚姻的效力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影响,不论婚姻有效是无效,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给予同样对待。 由上述内容可知,法律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如果属于无效婚姻,则在财产分割上按照共同共有原则来处分,但子女的抚养与有效婚姻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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