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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可获得的赔偿待遇包括: 1、工伤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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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
重庆市老工伤待遇一般包括: 1、住院伙食补助费(有规定但不同地区标准不一样) 2、全部医疗费用。 3、你应提请工伤认定,根据伤残鉴定级别得到相应的补助。(请祥看工伤保险管理条例) 4、如失去劳动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与单位协商办理内退,每月发一定生活费,交社会保险至退休年龄后再到劳动局办理保险。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重庆市工伤仃工留薪待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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