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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标准作为双倍工资基数。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
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标准作为双倍工资基数。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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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标准作为双倍工资基数。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在计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应当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超过1个月未满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工作期限内的双倍工资司法依据为劳动合同法82条如果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劳动者可以主张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司法依据为劳动合同法14条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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