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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买卖股票时,往往都会有专门的投资经理、投资顾问等经纪人进行交易指导,但有些经纪人出于尽可能获取佣金、认识错误等原因,会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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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券欺诈客户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义务时实施的故意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参照《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已失效)将欺诈客户行为分为10类: 1、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2、证券经营机构违背被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 3、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4、证券经营机构不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代理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书; 5、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等; 6、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 7、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 8、发行人或者发行人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 9、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允诺赔偿客户投资损失; 1 0、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1、违背指令违背指令指证券商违背客户的交易指令为其买卖证券的行为。2、混合操作混合操作指证券综合商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即在有价证券交易中,证券综合商一方面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充当投资者的受托人而代客买卖,另一方面又是投资者的相对交易人充当交易一方而自己买卖。3、不当劝诱不当劝诱指证券商利用欺骗手段诱导客户进行证券交易。4、过量交易过量交易指证券商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在客户的帐户上翻炒证券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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