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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而免责的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等...
下列免责条款归于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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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而免责的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等。
1、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而免责的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我国民法典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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