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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确定的传统风貌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规定,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等,并对建筑高度、体量和风貌作出具体要求,经依法审定后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街巷和民居宜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维护街巷传统格局、尺度和风貌,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应当重点保护。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吸纳传统建筑在总体格局、空间尺度、风貌塑造和环境特征等方面的精髓,丰富历史文化名城内涵。
本市绿道分为市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3个等级。绿道宽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市域绿道主线慢行道宽度不小于4.5米,支线慢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二)城市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滨江、环城等骨架性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6米;(三)社区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2.5米。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与道路绿化、盲道等统筹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城市道路,宜建设管线共同沟。(二)车行道为4车道以上的,在道路两侧均应当布置雨水管道。(三)各种城市市政公用管道(电力、给水、污水、天然气、雨水、路灯、通信等)在城市道路双侧布置时,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3;单侧布置时,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4。(四)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当管径或者检查井平面尺寸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者无接口时,也可以布置在车行道下。(五)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须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及检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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