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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的规定与相关的赔偿如下(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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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的分级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根据患者的伤势程度二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具体的分级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是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导致轻度功能障碍,患者能够自理。以下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形: 1. 边缘智能障碍 2. 发声及言语困难 3. 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 4. 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 耳郭缺损2/3以上 6. 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 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 腹壁缺损小于1/4 10. 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 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 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 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 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 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 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1、甲等:死亡。 2、乙等:人体中重要器官的缺失或者是器官的功能的完全丧失且是不能用其他器官的功能代替的,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重度智障、植物人。 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甲等:与一级乙等的情形一样,生活自理程度属于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小肠缺失90%以上、摘除双眼球等。 2、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重度智障、摘除单眼球、睾丸卵巢缺失等等。 3、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脸部重度毁容、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一手或两手缺失不能配假肢等等。 4、丁等: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中度智障、面部中度毁容及双前臂缺失等。 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面部轻度毁容、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等。 2、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轻度智能减退、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等。 3、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重建或者配假肢。 4、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发声及言语困难、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等。 5、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发声或言语不畅、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等。 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例如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一拇指末节1/2缺损、软组织内异物滞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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