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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目前我国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的分级标准主要是依据2002年发布并开始试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该规章根据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同后果,将医疗事故分为一级到四级四个大类标准。其中,致病人死亡,重度残疾的是一级医疗事故,致病人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是二级医疗事故,致病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是三级医疗事故,而四级医疗事故是指致病人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属于兜底性的标准规定。各大类标准分为甲、乙、丙等各级,有相应的列举规定。另外,根据这个标准,医疗事故的一级乙等到三级戊等与障碍等级的一级到十级相对应。
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1、甲等:死亡。 2、乙等:人体中重要器官的缺失或者是器官的功能的完全丧失且是不能用其他器官的功能代替的,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重度智障、植物人。 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甲等:与一级乙等的情形一样,生活自理程度属于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小肠缺失90%以上、摘除双眼球等。 2、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重度智障、摘除单眼球、睾丸卵巢缺失等等。 3、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脸部重度毁容、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一手或两手缺失不能配假肢等等。 4、丁等: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中度智障、面部中度毁容及双前臂缺失等。 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面部轻度毁容、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等。 2、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轻度智能减退、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等。 3、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重建或者配假肢。 4、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发声及言语困难、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等。 5、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发声或言语不畅、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等。 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例如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一拇指末节1/2缺损、软组织内异物滞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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