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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
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几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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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罪犯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资格刑,以剥夺犯罪者的一定资格为内容。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选举权和选举权。4、发言、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二.执行分为两种情况:1、监狱管理机构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自然用于主刑执行期。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刑两年执行,判刑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按照刑法规定,实施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拘留的罪犯被公安机关执行主刑,其追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三、刑法规定,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追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结束或犯罪者假释的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必须在释放证和假释证上明确记载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起交给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必须在居住地公布,在执行结束的情况下公布,恢复应该享有的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四)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总则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根据刑法第55条至第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具体包括四种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4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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