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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利益,是国家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强制性干预结果...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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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保护消费者并约束生产者和经营者,确定了惩罚性赔偿。这些惩罚性赔偿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分为三个级别,分别是两倍赔偿、三倍赔偿以及十倍赔偿。十倍赔偿是食品安全法的特别规定,因为食品安全比一般消费品更为重要,因此食品安全法提高了惩罚性赔偿。
“(一)侵害人因其不法行为而受到惩罚,同时使得受害人可能的报复行为变得多余;(二)如果仅仅依靠补偿性赔偿不足以达到规范行为的效果,那么通过损害性赔偿可以遏制侵害人和其他民众从事社会危害性行为;(三)受害人积极主张其权利,起到了维护一般法律秩序的作用,应该为此受到奖励;(四)在缺失相关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受害人对于消除损害的结果仍感觉不满的,尚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得到补充。罚金的金额由法院裁量,考虑的范围将不限于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的所受伤害的方式与程度等,并将考虑到侵害人的财产状况等。”从中可以看出,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实际的损害为限,其金额均超出甚至大大超出补偿性赔偿;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并作为后者的补充而存在的。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能够确定的情况。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原则不适用于法定赔偿的情况。我认为,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司法政策告诉我们,现行商标法施行前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定赔偿适用过程中。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也规定了法定赔偿,除赔偿上限大幅提升至300万元外,其条文表述与原商标法无实质差异。故法院在适用现行商标法的法定赔偿时,也应当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因素,不能排除惩罚性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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