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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
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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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处罚没有作区分,只是笼统依照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最高院在《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那么如何折抵却没有阐明,是按照刑法第七十条(对漏罪的数罪并罚规定)的“先并后减”原则折抵,还是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对犯新罪的数罪并罚规定)的“先减后并”原则来折抵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对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处罚可以参考借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处罚规定来处理。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发现漏罪的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因为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比发现漏罪性质更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而刑法理论上,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先减后并”原则相对也是比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原则要重的处罚方式,对被告人更不利。同理,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也比发现漏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性质更严重,理应受到更重的处罚或者按照更重的处罚方式来处罚。故笔者认为,对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如先期被羁押需折抵刑期的,理应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处罚,发现漏罪的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处罚。
获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满后发现漏罪的,则不能撤销假释,而只能就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定罪处罚。 获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重新犯罪或者被查出有漏罪未宣判,应将新罪或漏罪处以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期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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