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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可以收集证据材料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依法承担赡养义务。...
1、赡养义务时法定的,不会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约定就免除,所以赡养义务是不可以约定的。如果父母不想要子女赡养自己,只要在自己不赡养的时候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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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每年添置两套外衣、一套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赡养人保证被赡养人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当期赡养人是指赡养人按照本协议轮流赡养、护理、照顾被赡养人,当轮到具体的赡养人时,该赡养人即为当期赡养人。那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可以约定不履行吗,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赡养义务不可以约定不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以约定免除。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养父母相继去世后,柳叶按遗嘱继承了养父母的房子。没想到,2012年4月10日,柳叶被养父张成的姐姐和四个弟弟联名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柳叶与亲生父母确定了亲子关系,柳叶将养父张成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无理无据。 4月3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柳叶与亲生父母确认亲子关系,虽否定了柳叶与张成夫妇的血缘关系,但不能溯及性否定双方此前事实上形成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事实上,被告柳叶与张成夫妇间均没有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意思,而是以父母子女关系继续生活,柳叶的户籍、身份信息亦未变更,仍显示为张成夫妇子女,在张成夫妇患病期间,履行了子女的赡养义务。因此,判决柳叶对张成名下的房屋享有继承权。(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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