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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中需要开庭审理的情形

2024-12-11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需要开庭审理以下案件: 1.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1.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3.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以上规定,建议被告或者辩护律师在上诉时尽量从一审的事实和证据方面有异议,影响定罪量刑进行阐述,争取二审能开庭审理,这样给二审改判多一些机会。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包括两种情况: 1.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 (2)违反回避制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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