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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结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增加对方姓名的,应当认定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即另一方享有不动产...
1、婚前一方出资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很多人认为是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赠与,房屋应完全归登记一方所有。 2、但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人民法院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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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甲方出资,但该房登记在乙方名下,则但该房屋仍应为乙方个人财产。 因为乙方的购房行为,纯属乙方婚前的个人行为。同样,按揭贷款也为乙方个人债务。尽管婚后甲方参与清偿银行贷款,但这并不会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乙方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也为乙方个人债务。但对于首付款中属甲方的出资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甲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第一,结婚前一人出资,房屋落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第二,结婚后无论是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还是双方出资,落在对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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