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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
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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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人民法院裁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起诉书经审查,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首先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均按普通程序进行,即进行通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调查取证,开庭。开庭时宣布审判人员名单及法庭纪律,询问是否请求回避。然后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重新审理判决。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到期不起诉,裁决书将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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