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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1、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厂址变更,职工不愿随往的,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计算,需要支付20个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补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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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第85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所以,如果工厂在通知你变更地点上班的情况下,你不去,不能要到赔偿。
1,公司若在深圳区域内搬迁,员工不去,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2,若公司搬迁到深圳之外,员工不去,是有经济补偿金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要看你们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的约定,若岗位约定明确,公司无权单方面调你的岗位,公司调动你的岗位,应有合法理由,要跟你协商达到一致,否则你可以不去新岗位,员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为由提出离职,若离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 公司单方面降低你的工资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公司克扣你的工资为由提出离职,
由于工厂搬迁导致工厂和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当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单位工作年限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按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下的按半年计算,半年以下的按一年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客观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达成协议。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终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终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终止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本条规定的平均月薪不得超过前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本条规定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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