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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说,对于恶意侵权且情...
《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三条,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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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害,而在于惩罚有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补偿性赔偿金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惩罚性赔偿金应当控制在补偿性赔偿金的两倍以内,包括两倍。商标法并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必须是补偿性赔偿金的整倍数,因此,法院可在补偿性赔偿金的两倍范围内,根据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以及其他侵权情节,合理确定相应的倍数。比如,如果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是补偿性赔偿金的0.5倍,则判决恶意侵权人赔偿商标专用权人的赔偿金额为1.5倍的补偿性赔偿金。
中国现行损害赔偿主要以补偿损失为原则,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外,其他法律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属于特别法,而把惩罚性赔偿制度引申到其他损害赔偿领域,尤其是专利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尤为迫切。一方面,中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主观上采取轻率、漠视态度侵害他人专利知识产权不法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对加害人施行惩罚,对受害人给予抚慰,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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