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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三条,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说,对于恶意侵权且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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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三条,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可以看出,要适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侵权人主观上是“恶意”的;第二,侵权情节在客观上是“严重”的;第三,计算方法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乘以1到3之间某个合适的系数。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补偿性赔偿金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惩罚性赔偿金应当控制在补偿性赔偿金的两倍以内,包括两倍。商标法并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必须是补偿性赔偿金的整倍数,因此,法院可在补偿性赔偿金的两倍范围内,根据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以及其他侵权情节,合理确定相应的倍数。比如,如果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是补偿性赔偿金的0.5倍,则判决恶意侵权人赔偿商标专用权人的赔偿金额为1.5倍的补偿性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也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同意给予补偿性赔偿,侵权人只是相当于事后通过赔偿补办手续,但没有任何风险。以上是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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