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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适用(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中心。(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三)当事...
开庭通知(一)对于的案件,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应不晚于开庭前15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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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由4名欧洲籍仲裁员和长期居住欧洲的门萨构成。其中,德国籍沃尔夫鲁姆法-官为菲律宾方指定,其余4人均由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代为指定,包括门萨和法国籍的科特、荷兰籍的松斯、波兰籍的帕夫拉克。其中帕夫拉克是柳井未与中方协商代为指定的中方仲裁员代-表。南海仲裁案由始至终就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其背后有着不可告人的图谋。某些域外国-家妄图借仲裁案否定中-国的南海主-权权益,甚至拉帮结派,要在国际社-会孤立、抹黑中-国,牵制中-国的和平发展。中菲南海争议的核心是领土问题和海域划界问题。仲裁庭不顾中方表达的严正立场,任意扩大管辖权,完全无视南海的历-史和现实,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其越权、扩权作出的非法裁决自然非法无效,从一开始就注定了仲裁结果的违法性。
2017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规定如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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