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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公告费是原告的义务,其不交纳公告费就不能进行公告,既而无法通知受送达人诉讼权利及开庭事项,也就无法推进诉讼程序。而诉讼程序的搁置是由于原...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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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反诉后,作为原告,应当对对方反诉的投诉和证据提出答辩和反驳的证据,积极应诉。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独立反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本诉尚未提起,或者本诉已经终止,不能提出反诉。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相同,只是他们之间的诉讼地位互换而已。3、反诉必须与本诉讼的诉讼标的或理由有关。被告可以向本诉原告提起反诉,也可以根据与本诉相同的事实增加本诉案外人作为反诉的共同被告,但不能以本诉其他被告作为反诉被告。向本诉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本诉法院应当有管辖权,反诉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支付公告费是原告的义务,不支付公告费就不能公告,不能通知送达人的诉讼权利和开庭事项,也不能推进诉讼程序。诉讼程序的搁置是因为原告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应该视为不作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推进,人民法院当然可以自动撤销诉讼。
1、如本案中被告下落不明,且法院用尽各种方法都未能找到,不能确定被告的下落,无法送达的,方可以公告送达。 2、如法院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费用需要原告预交。原告拒绝缴纳的,法院不能因此认为没有明确被告而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3、没有明确被告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不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4、因此,法院简单以没有明确被告驳回起诉错误,建议及时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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