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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就要预交诉讼费,如果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不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则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所以,交费肯定在判决之前。不过原告经济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话,可以申请法院缓减免交诉讼费。
法院是不收费的。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在法院诉讼中,只有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才会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而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诉案件还是刑事自诉案件,法院都是不收费的。所以,如果被告人对一审的刑事判决不服而上诉的,法院不收费,当事人也不需要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不尽合理,然而司法实践中都是这样操作的,只是法院内部指导意见,我们成都市这里也是这样的,我也刚刚遇到同样的问题,并且我也咨询了在法院的同学,遇到这样情况一般都要求原告预交,然后由败诉方承担。你要说法律依据,还真没有法律依据。按道理法院追加的应由法院承担,但法院不可能因为原被告双方的事情花财政的钱,也不可能让被告来叫第三人的公告费,因为被告是被动的,追加第三人也不能让第三人主动来缴纳公告费,所以,司法实践中都是原告垫付预交,最终判决由谁承担。希望你能够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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