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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交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者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应。订金是预订所付的钱,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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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有担保性质,具备法律效应;订金没有担保性质,不具备法律效应。 2、定金一经给付,就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订金给付后,如果发生一方违约,导致需要解除合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法律定金和定金的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的货币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属于法律担保方式,旨在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签订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债务返还给另一方两倍。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按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定金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还应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违约责任。特别说明:并非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或者收取任何预订款。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购房者已经支付了定金,无论双方是否同意退还定金,开发商都应无条件向购房者退还定金。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也应当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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