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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失信执行人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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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没有钱偿还。如果有期限列入不值得信赖名单,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可以撤销;如果没有纳入期限,被执行人必须符合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才能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不值得信赖的信息。
1、不能,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才能将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黑名单)删除。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1、按相关司法规定,全部履行完法院应该立即撤销。 2、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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