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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使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使用者违反本法规定,...
若双方无争议,口头解除,再办理离职手续,是没有问题的。 若这种解除发生争议,作为劳动者一方,就需要证明是单位解除,而不是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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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口头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口头辞职发生纠纷很难证明,除非有完整的录音,因此员工辞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单位书面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案例: 张某是某餐饮公司的营业人员,在今年2月10日与上级主管发生争执,并口头离职,此后再未到岗。公司为此向其邮送了《返岗通知书》,而张某仍未到岗。因此,单位以张某连续旷工十五天、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告上了法庭,表示已经口头离职,并主张单位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张某最终未能就“口头通知”提交出证据,其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张某提出离职的请求并不具有法律上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张某擅自离岗十五天以上,其行为应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再者,张某对其离职的行为无法举证。根据举证规则,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已提供了张某考勤记录、《返岗通知书》等作为证据,故张某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旷工具有正当理由。如果张某举证不能,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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