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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按照城市、镇、乡规模,配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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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适应本地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标准和规范,履行法定程序,并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层级城乡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需要保护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报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二)侵占电力、通信、人民防空、广播电视、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三)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工业、仓储、餐饮、畜禽养殖等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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